欺詐發行股票證券罪怎麼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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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詐發行股票證券罪怎麼立案?

欺詐發行股票證券罪怎麼立案?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界限在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公司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兩罪的共同點在於都違反公司法的規定,都侵犯了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股東、社會公眾和債權人的利益、主觀上也都出於故意,但兩罪仍有明顯區別,表現在:

(1)主體不同。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企業;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均可構成該罪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行為人是以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並且一般是經過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未經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即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製作虛假募資文件的欺詐性、強調的是未經審批的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又採用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對此,應從其中一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綜上所述,如果欺詐發行股票,證券數額已經達到了500萬元以上,這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嫌疑人還通過偽造國家的相關憑證或者單據,並且將收集到的資金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將收集到的資金。進行轉移或者隱瞞,這些都是要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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