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入户盜竊中户的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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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入户盜竊中户的界定是什麼?

一、關於入户盜竊中户的界定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對“入户盜竊”作出的特別規定,體現了刑法對人民羣眾人身、財產安全的切實關注和嚴格保護,為打擊盜竊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最高法也出台了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户盜竊”的“户”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就本案而言,韋某家的院落是用竹子圍成一院,並且還有門,具備了封閉式的條件。因此,對於張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户盜竊”,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入户盜竊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入室盜竊,指進入房間,祕密竊取,也是盜竊的一種,當然這是指沒有其他構成轉化犯的情況。入室盜竊和入室搶劫是極易轉化的,很多案例中入室盜竊被事主發現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常見的多為攜帶凶器)就轉化為入室搶劫罪了。《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盜竊犯罪是侵犯公民財產安全的重要犯罪手段,盜竊的手段很多,比較常見的是入户盜竊,對這種犯罪立案不限於盜竊金額的制約。在對户的界定上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一個家庭和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構成入户盜竊犯罪的,量刑起點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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