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是否可以調解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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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傷是否可以調解解決嗎

輕傷是否可以調解解決嗎

致人輕傷的,派出所可以進行調解或和解。根據法律規定,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進行調解或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1、故意傷害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

2、量刑標準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國的辦案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應考慮案件的情節、影響、動機、後果等行為,綜合對案件的違法人員進行處罰,受害人員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要求自身的賠償,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門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保護受害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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