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調解與實際不符是否可以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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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在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前提下作出的,或者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且協議書已經送達發生法律效力的,不可以起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事故調解與實際不符是否可以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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