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訴訟可以調解解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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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訴訟不可以調解解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所以行政賠償部分可以調解。

税收行政訴訟可以調解解決的嗎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額方面的證據。

行政賠償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判的活動。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的,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

行政補償是指行政機關在管理公共事務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時,依法由國家給予賠償。

行政補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比如在行政許可中,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執行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要對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

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機關為行為時受法律、法規約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羈束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兩種。由於羈束行為的內容、方式、程度等已由法律、法規作出了非常詳細、明確、具體的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按照執行,不得有任何改變,不存在自由選擇的可能,所以,對這種具體行政行為不能適用調解。

對於一些違反行政規定的行為,我國法律是做了高標準的處罰的,一般的調解是不能解決的。所以税收的行政訴訟,法官不能對其以調解的判決審判,這樣對受害者不公平。行政訴訟的審判結果一般是判刑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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