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適用於什麼情況 - 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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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傳喚適用於什麼情況,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在人的一生中有很多時候都要與法律打交道,法庭的傳喚也並不罕見。但是法庭的傳喚一般會通過穿換證傳喚,或者直接口頭傳喚,但是還有一種傳喚方式叫做強制傳喚。這種傳喚方式十分罕見,也十分使人疑惑。到底強制傳喚適用於什麼情況?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為您解惑。

強制傳喚適用於什麼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的,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般情況下,法庭對於傳喚者會使用傳喚證或者口頭傳喚,只有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如果您對於強制傳喚適用於什麼情況這一問題還有疑惑,可以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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