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慣犯的認定有哪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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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慣犯的認定有哪些標準

一般慣犯的認定有哪些標準

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或者生活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種犯罪的情況。慣犯分為常業慣犯與常習慣犯。

常業慣犯,是指以犯罪為常業,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生活來源的情況;常習慣犯,是指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的情況。

慣犯的特徵有:

①犯罪惡習深,即具有慣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頑固,屢教不改,一有機會就實施犯罪。

②犯罪時間長,即在較長時間內實施某種犯罪。“時間長”的量的界限難以確定,從司法實踐上看,長則幾十年,短則幾個月。

③犯罪次數多,即在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行為。

④社會危害大,由於犯罪人長期、多次作案,積累了犯罪經驗,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對付偵查的伎倆,其造成的結果往往較為嚴重。

《刑法》將慣犯規定為一罪並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對慣犯的特別打擊。對慣犯的成立是否都須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條件,我國刑法學界存有爭議。通説認為,若無法律的明確規定,即使某種行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實質上具有慣常性,也不能定為慣犯。

二、慣犯的種類有哪些

慣犯的種類:

①常習慣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稱常習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已成習性,一貫實施此種犯罪的犯罪形態;

②常業慣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稱常業犯。指行為人無正常職業或不務正業,而以實施某種犯罪為常業,並以此所得為生活主要來源的犯罪形態。

在我國刑法中,慣犯的法律後果可分為2類:

①慣犯成為某種具體犯罪的量刑情節。如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的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其中也包括慣犯。

②慣犯成為某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的“以賭博為常業”,就是部分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分則中明文規定的慣犯有4種:

(1)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

(2)第303條規定的“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屬於常業慣犯。以賭博為業意味着行為人將賭博作為一種業務而反覆實施賭博行為,每次賭博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獨立的賭博罪,刑法將反覆實施的賭博行為類型化成為一個犯罪構成,故只成立一罪,而非數罪;

(3)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慣竊、慣騙”;

(4)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貫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這些規定表明慣犯的特徵一般是犯罪惡習深,連續作案時間長,犯罪次數多,非法所得數量大,造成的危害重。慣犯以多個故意實行了多次犯罪行為,如果把各個行為孤立起來看,就是一人犯了同種數罪。但刑法考慮到這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也大,因此把它專門規定為獨立的一罪,並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以利於同慣犯進行更為有效的鬥爭。

慣犯也有多種種類,比如常見的慣犯,就是犯罪行為已經成為當事人的習性的,也有常業慣犯,指的是當事人將犯罪作為獲得生活資金的主要來源。慣犯可以形成具體的量刑,長期進行賭博或者長期進行走私的,會追究當事人的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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