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放火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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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放火罪的情形有哪些

放火罪與失火罪不同,其中前者屬於故意犯罪,而後者則屬於過失犯罪。既然行為人的主觀形態上不同,那麼在後面的處罰上面也是不一樣的。實踐中,只有先了解清楚構成放火罪的情形有哪些,才能實際以此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構成放火罪的情形有哪些

(一)構成放火罪的情形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形: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放火罪的處罰標準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其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上述規定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二、怎樣認定放火罪既遂

(一)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的區別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説,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二)放火罪既遂的認定

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該條已經被修改為危險犯,即達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險或嚴重後果的,就既遂。

構成放火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了上述三種,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看看生活中的哪些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放火罪。需要注意,相比於一般的防火行為,放火罪肯定是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不然也是不能定為放火罪,然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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