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駕駛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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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安全駕駛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妨害安全駕駛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對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應當按照本罪進行處理。對於個別情況下,行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均較大,判處1年有期徒刑明顯偏輕,符合《刑法》第114條規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犯罪主體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個別情況下,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員也可能與駕駛人發生衝突。

2、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3、行為人實施了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行為。“搶控駕駛操縱裝置”並不需要行為人實際控制駕駛操作裝置,只要實施了爭搶行為即可。

4、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駕駛人或者輕微爭搶方向盤,並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三、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綜上所述,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使過程中,搶奪方向盤或者對駕駛人實施暴力,或者駕駛人員擅離職守,和乘客發生口角鬥毆的,情節嚴重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這些都是犯罪的表現形式。如果造成很嚴重後果,則可以按照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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