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債務安慰函表現形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5W

一、涉外債務安慰函表現形式有哪些?

涉外債務安慰函表現形式有哪些?

安慰函的表現形式有多種,主要體現為:

(1)知悉函。知悉函的出具人只表明其對有關貸款的知悉和同意,並無規定出具人有關責任的實質性內容。因此,知悉函對出具人的法律約束力是較小的,貸款銀行一般不能以知悉函為根據要求出具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承諾函。項目發起人向貸款人承諾,在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項目發起人將保持其在借款人公司中的股權,或者承諾項目發起人在借款人公司中股權下降至某一比例時,項目發起人應向貸款人出具一份具有實質性保證意義的保函。該實質性的保函應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在項目發起人違反保函約定時,應按違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支持函。通常在項目發起人向貸款銀行表示將在各方面對借款人償還到期貸款予以支持的意思表示。支持函的效力須取決於出具人對償還貸款所表示的支持程度。如在支持函中出具人承諾“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或“對債務人資金和業務提供大力支持”等,則表明其對債務人給予資金支持或財務監督:一般而言,該支持函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因此,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應根據其具體內容的表述來判斷,貸款銀行在辦理項目融資時,應仔細審查有關函件的內容,對安慰函的法律效力作出合理判斷。

二、涉外債務安慰函有什麼作用?

我國,由於當事人之間對安慰函的實際作用和意義尚未達到形成共識的地步,使用者和接受者對安慰函的性質、效力及效果的預期相差甚遠,而法學理論界對此探討不多,法官處理此類案件缺乏法律規範和交易慣例可援引,亦無權威學説可資參考,具有相當難度。

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法官或者同一法院在不同時期對安慰函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甚至對同一安慰函亦存在截然相反的理解。法官對安慰函的性質及其效力認定問題,已經出現了明顯裁判思路和處理方式的不統一現象,已影響到法律適用的安定性。

另須注意的是,安慰函不僅廣泛地為涉外債務出具,在一些國內外匯融資中,有關政府與企業主管部門應貸款人之要求出具安慰函亦為數不少。因出具安慰函並不需要反映在公司或政府的負債記錄上,目前我國有多少地方政府或金融機構究竟為多少債務出具安慰函尚是個未知數,但可以肯定其數目是相當龐大的。如果大量的安慰函被認定為構成法律上的債務保證,貸款人當然可以從此獲得經濟利益,但出函人須承擔擔保責任的話,則對我國各級政府或金融機構的衝擊、影響之大,也應是可以預見的。

涉外債務安慰函的性質及其效力

通説認為,涉外債務安慰函不是保證合同,但與保證合同有相似的地方,特殊的安慰函也是保證合同的一種形式。在西方國家,安慰函因其內容措辭不同可分五種情況,各自的效力與效果也不同:(1)確認債務人現狀的安慰函,尤其是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現狀給予確認;(2)承擔清償債務的道義上責任的安慰函;(3)補充清償的安慰函,即承諾在債務人清償不足時承擔實際清償責任;(4)連帶責任的安慰函,近似於連帶責任保證;(5)承擔其他義務的安慰函,如給予債務人資產支持、確保債務人不破產、監督債務財務狀況等等。只有上述(3)、(4)兩種安慰函屬於保證,有法律拘束力,並在出具人違反承諾時,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