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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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這裏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根據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立案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立案: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1-2人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人民幣5-20萬元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是指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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