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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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司法實務中,對綁架行為進行認定是必不可少的內容,只有經過嚴格的認定之後,我們才能知道綁架行為是否能夠構成綁架犯罪。那實踐中,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區別;拐賣婦女、兒童罪也可能有綁架的行為,與綁架罪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之關鍵在於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

2、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而不以綁架罪定罪處罰,無論該債務是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

4、綁架過程中的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為人在拐騙過程中儘管有推、拽、實施輕微的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或有勸酒、使用藥物等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隨行為人出走主要出於輕信,受其利誘等,則不能定該罪。

二、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上文就是對綁架罪的認定標準的講解,同時還為大家提供了綁架罪立案標準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我國規定綁架罪是行為犯,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話,此時就可以定罪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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