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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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是指非法攜帶以火藥為動力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軍用和非軍用槍支及彈藥。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單刃刀、三稜尖刀等;

危險物品,是指雷管、炸藥、鞭炮、汽油、酒精、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鐳、鈾等危險物質及硫酸、硝酸、鹽酸、砒霜等腐蝕、燒勺和劇毒物質。

二、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怎麼處罰

非法攜帶槍支、拘留的決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況複雜。如果在法律的規定時間內警方沒有做出處罰,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諸如自鎖裝置的彈簧刀等管制刀具是不能帶入醫院、車站等公共區域的,相關職員在安檢時若是發現他人攜帶了此類刀具,那麼一般會將該刀具沒收。任何人若是利用管制刀具實施搶劫等違法行為,那麼有可能會被按照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相關規定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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