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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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為人攜帶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但拒不交出的,構成本罪;行為人攜帶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不允許攜帶危險物品的,比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若私自攜帶則構成了犯罪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若其行為惡劣情節嚴重,或攜帶數量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量,會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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