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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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關於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是指非法攜帶以火藥為動力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軍用和非軍用槍支及彈藥。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單刃刀、三稜尖刀等;

危險物品,是指雷管、炸藥、鞭炮、汽油、酒精、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鐳、鈾等危險物質及硫酸、硝酸、鹽酸、砒霜等腐蝕、燒勺和劇毒物質。

犯本罪,刑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為人攜帶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但拒不交出的,構成本罪;行為人攜帶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處罰。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管制刀具會嚴重影響到民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安全等。我國對於管制刀具是進行嚴格管控的。沒有獲得允許是不能夠隨意進行攜帶和持有的一旦被發現,將會按照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進行處罰。一般來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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