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需要證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重婚罪需要證據有哪些?

一、重婚罪需要證據有哪些?

告重婚罪沒有證據的話最好想盡一切辦法收集證據。

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也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現在法院的做法是一般的是如果自訴人有證據證明重婚的事實,法院直接按自訴立案。

如果自訴人的證據不足,法院不立自訴案件。由受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偵察,然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以下證據可以作為重婚罪的證據:

1、領了結婚證的法律婚姻: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結婚證的:

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眾的證明;

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

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等。

二、重婚罪過了追訴期就是無罪嗎?

是的。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未經法院審判判決的,不認為是犯罪,即無罪。

刑事訴訟追訴期已過,一般情況下公訴機關不再追究,法院也不會審判,當然就是無罪。

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罪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

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

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