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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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處罰方式

本罪的行為人是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條文中的盜掘,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而私自挖掘。本文就本罪的相關內容作相應的解釋。

根據刑法第32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1]

減輕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較輕,是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損毀較小,沒有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的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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