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處罰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盜掘古人類化石罪和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是指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28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

(2)盜掘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

4)盜掘並盜竊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或者造成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嚴重破壞的。

減輕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較輕,是指盜掘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損毀較小,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的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而具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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