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主觀故意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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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主觀故意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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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犯罪都是屬於故意犯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是存在故意的。對於綁架犯罪來講,行為人主觀上面也是故意的。那麼大家知道綁架罪主觀故意有什麼內容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綁架罪主觀故意有什麼內容

一般説來,綁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非法要求的故意在實施綁架行為之前就已經產生。對於實施綁架時不具有提出非法要求的故意,而是在劫持他人之後產生該種故意並提出不法要求的,如何處理?如甲、乙都是從事服裝生意的。甲嫉妒乙的生意比他的紅火,遂用欺騙的手段將乙的兒子拘禁在其家中,希望乙因找不到兒子而無法安心做生意。過了一天後,甲又想借此勒索財物,遂給乙家打電話,要求交50萬元現金贖人。對於甲的行為,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實行並罰,不構成本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因其行為性質已經發生轉化,以轉化犯對待則應以綁架罪論處。筆者認為應當以綁架罪直接追究甲的刑事責任。因為綁架行為是一種持續性的犯罪行為6在綁架行為沒有結束的情況下,產生了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故意,並繼續綁架或拘禁被害人,從主觀方面看,具有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故意;從客觀方面看,有綁架行為和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對於綁架罪來説,並不要求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故意必須產生於綁架行為之前。

這是由綁架行為的持續性質決定的。而上述數罪併罰及轉化犯的意見割裂了綁架行為的持續性,將其看做兩種行為是不合適的。因為綁架罪其實就是一種特殊的非法拘禁罪,與十般的非法拘禁不同的是,綁架罪中的行為人除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外,還具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上述甲的行為完全符合綁架罪的這一特徵。因此甲的行為以數罪併罰處罰是不符合刑法理論的,而以轉化犯理論採解決則是將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了。

二、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本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目前在理論上及實踐中認識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實現説、控制人質説、提出不法要求説等。不法要求實現説認為本罪是結果犯,應當以實際勒索到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作為區分既遂和未遂的標準。這種觀點不符合刑法理論。根據刑法理論,是否齊備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是認定既遂犯的惟一標準。從《刑法》第239條規定看,綁架目的是否實現並不是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

這就是説,即使行為人主觀上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沒有實現,仍成立綁架罪的既遂。因而,不法要求實現説的觀點難以成立。控制人質説認為綁架罪是單一行為,因此以是否達到實際控制人質作為既遂標準。綁架罪是複合行為犯,所以這一認定標準也不正確。筆者贊同提出不法要求説。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是由綁架行為與提出不法要求行為雙重行為構成的。其中提出不法要求是目的行為,只有在行為人既實施了綁架行為,又實施了提出不法要求行為,才齊備本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從而,本罪的既遂有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後,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產生恐懼心理或者對被綁架者漠不關心,或者沒有按照行為人的意志去行為,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沒有得到實現。關於本罪的未遂,也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着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二是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至於本罪的中止,只要發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為以前都可以成立。

相對於過失犯罪,我國對故意犯罪的處罰是比較重的。而對於綁架罪來講,本身就屬於重罪,法律規定起刑點為10年有期徒刑。至於綁架罪主觀故意有什麼內容,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實踐中,判定班級罪既遂與未遂也是很重要的內容,大家可以適當參考瞭解一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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