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主客觀不統一的辯護意見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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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主客觀不統一的辯護意見的內容有哪些?

一、盜竊罪主客觀不統一的辯護意見的內容有哪些?

盜竊罪主客觀不統一的辯護意見的內容有:辯護人的基本信息、當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説明的相關事項。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

二、案例分析

[案情]

甲女與四男同為朋友,一起上歌廳唱歌,後甲女乘四名男生離開之際盜竊其中一名男生放置在歌廳中的錢包一個。經詢問,甲女承認了盜竊的事實。經查,錢包內現金只有402元,不夠刑事立案數額。但甲女盜竊的錢包為gucci真品,價值1800元。甲女盜竊時丟棄錢包,後未能找到。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盜竊數額以及人甲女的定性產生了兩種不同觀點。

一是認為應認定為盜竊數額,甲女盜竊的財物包括錢包,應當認定為盜竊數額。她作案目標指向的是財物,包括現金和其他值錢的物品,雖然丟掉了錢包,但這是她對贓物價值的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不影響對其行為的認定。對犯罪對象的認識問題是個理論問題,理論界已有分類詳細的論述。對犯罪對象——贓物的處理,是個司法實踐問題,實務界已經達成共識,對贓物如何處理,是丟棄還是銷贓還是自用,都不影響犯罪構成和犯罪形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在計算盜竊數額上,為了盜竊而非法佔有車輛等工具和非法佔有放置錢財的工具(錢包),都屬於出於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計算到盜竊數額中並無過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具體目的,不是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對於被害人來説,不僅錢包中的錢款,而且錢包都被他人非法佔有了,一般情況下錢包價值很小,不進入計算盜竊數額的範圍,但是如果錢包價值很大,應該計算進盜竊數額,儘管錢包事後被扔掉了。把盜竊的財產扔掉,仍然計算進盜竊數額的。因此不論是作為盜竊其他財物的工具的車輛,還是放置盜竊目標財物的容器(比如,錢包或保險櫃),因為作為實施盜竊行為的後果是非法佔有了這些工具和容器,都應該認定為在盜竊的數額範圍。

二是認為不應認定為盜竊數額,甲女盜竊的目的是偷錢,不是盜竊錢包。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盜竊的錢包不應當計入盜竊數額。盜竊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對象,很顯然只是錢包裏的錢,對於所謂的更加值錢的錢包,根本沒有“非法佔佔有的動機”,因為從甲女盜竊(時)丟棄錢包這一行為可得出判斷:行為人對 “錢包”本身並不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沒意識到),其行為目的是“錢款”,不應包括。所以,錢包的價值不包括在其盜竊的金額之內,但是屬於是由於她的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這部分由行為人進行民事賠償而不應當作為定罪之依據。司法解釋是不能類推的,即使類推,一個是作案工具,一個是盜竊對象的容器沒有可比性。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評析]

我國刑法理論認為,“主客觀相統一”是刑事責任的必備前提,它的基本含義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觀與客觀兩方面的條件。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我國刑法理論的基礎性原則,是犯罪概念、犯罪構成及作為其核心的社會危害性理論得以建立的依據。社會危害性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是犯罪的本質屬性,是犯罪構成的實質內容,是刑事責任的內在根據。因此,有學者認為,如果説要在我國刑法理論中確定一個關鍵詞,那麼,這個關鍵詞非“社會危害性”莫屬。而社會危害性這種至上地位是建立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基礎之上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一的內在根據在於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內部結構的主客觀統一”。可見,主客觀相統一是整個刑法理論大廈的基點,離開了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犯罪構成、刑事責任以及社會危害性理論都難以成立。

盜竊罪主客觀不統一的辯護意見應當圍繞當事人的犯罪事實即盜竊罪的相關情況進行辯護,需要從法律的適用上找到利於本方當事人的判罰的相關法律條款,並向司法機關進行解釋和説明,以期望審判機關做出利於本方當事人的司法判決,具體的法律適用情況應當以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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