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主觀故意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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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主觀故意的內容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需要結合法律對貪污罪的構成要件規定進行分析。而在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中包括了主觀方面的內容,那麼貪污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分析解答。

一、貪污罪主觀故意的具體內容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放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佔有公共 (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佔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後轉送他人。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貪污罪主觀故意的內容是什麼 第2張

二、貪污罪主觀方面的證明對象

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主觀故意

在貪污罪主觀方面,必須證明行為人具有貪污的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而希望、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這裏的非法佔有,既包括行為人個人非法佔有,也包括行為人與他人共同非法佔有。如果不能證明行為人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就不能認定其構成貪污罪。

2、關於公款去向是否影響貪污罪認定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關於公款去向是否影響貪污罪認定的問題一直是爭議較多的焦點問題。行為人往往在偵查或起訴初期承認利用職權非法侵吞併花費了公款,但此後又翻供,稱其行為屬於“為公支出”,不構成貪污罪。那麼,公款去向是否會影響貪污罪的認定呢?

貪污罪主觀故意的內容是什麼 第3張

一方面,僅存在贓款去向的情況不影響貪污罪的認定。因為贓款去向是行為人對通過犯罪手段獲得財物的具體處理,不屬於貪污罪的必備要件。但另一方面,由於款項的去向往往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因此對不同案件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某國有單位負責人用假髮票報銷,提出公款後給職工發獎金。對上述行為,有的同志認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行為人已採取騙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以獎金形式將公款分給職工是贓款的去向問題,不影響貪污罪認定。

行為人在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而是為職工發獎金籌措資金,因而不構成貪污罪。如果其行為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可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一般來説,對於主管、管理、經營公共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由於其享有一定的調撥、使用等支配公共財物的權力,因此要注意將其貪污犯罪行為與一般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區別開來。如有些國有公司負責人,採取與貪污手段相似的方法獲取公款,用於請客送禮等一些不合理的公務開支,或者為解決職工福利、兑現內部獎勵制度而違反財經紀律等,由於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貪污罪。對於只是一般經手公共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來説,其對公共財物只有臨時控制權,而沒有支配、處分公共財物的權力小在認定貪污罪時,可以通過查證其塗改單據、收支不入賬、假髮票平賬等具體行為,查證其沒有用於公務支出的理由、依據等,在款項下落不清或去向不明的情況下仍可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

綜上,款項的去向雖不屬於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但由於其往往能夠體現出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因此在辦理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當注意收集、固定款項去向方面的證據。在犯罪構成各要件齊備的情況下,贓款的去向能夠起到反映和印證犯罪主觀方面的作用,但贓款最終去向如何,並不影響貪污罪的認定。但在犯罪故意不明確,無其他證據充分印證犯罪動機和目的時,款項的去向問題就尤為重要了,因為它能夠反映出貪污的主觀故意是否存在,從而決定貪污罪能否成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綜上可知,對於貪污犯罪來講,法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的是故意而並非過失,並且這種故意要求還是直接故意,不能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佔有公共財放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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