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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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對象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蹟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一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應視為文物加以保護。至於脊椎動物,則是指有脊椎骨的動物,屬於脊索動物的一個亞門。此類動物體形左右一般對稱,具有頭、軀幹、尾3個部分,其中軀幹部分又被橫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較完善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經系統,包括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5大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其具體的行為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為祕密的,有的則是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進行,有的則是共同掘取;等等。至於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並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仍決意盜掘。所謂明知道,既包括確知,即確實知道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盜掘的可能是古人類化石或古脊椎動物化石。至於行為人盜掘的目的,一股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當然亦不能排除行為人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如為了侵佔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為毀損、破壞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古人類化石是是必須要獲得國家的同意才可以挖掘,如果存在盜掘的行為,那麼是很容易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犯罪的事實要件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可以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構成犯罪者必定就要為此承擔該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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