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精神疾病長期病假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精神疾病可千萬不是有些人所想的精神病,只不過是現代人容易有焦慮症、抑鬱症等這些各種各樣的,因為生活的壓力而導致精神上出現了一些問題,精神方面的疾病有些比較嚴重的也得需要通過藥物控制,或者到外面去散心,休養的這些方法才能夠治療好的,因此,部分精神方面有疾病的這些職工肯定也比較關注,在我國精神疾病長期病假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精神疾病長期病假規定是什麼?

一、在我國精神疾病長期病假規定是什麼?

給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限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理由:

《關於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公司可以把正在病假的員工開除嗎?

不可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無權辭退患病職工。

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大家要知道,任何的病假的規定都是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的,所以,精神疾病長期病假規定也也是一樣的道理。患病的職工也是要讓醫生給開好了具體的需要的病假的時間,如果病假時間沒有超出國家規定的年限的話,用人單位就必須給員工批准並且照常的發放相應的工資。比如説該職工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了有五年以上但是感染了精神疾病,那病假的時間理論上是可以有長達六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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