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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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文物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走私文物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據《刑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4、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不但明確了量刑的數額標準,同時規定,低一檔次數量的量刑標準中,如有文物嚴重毀損、無法追回、用特種車輛走私、集團首犯等情節的,要按高檔次量刑。

二、如何認定走私文物罪?

(一)走私文物罪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所侵害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所謂文物,是指遺存於社會、埋藏於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並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二)本罪的行為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因素

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文物在當代的中國,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很多文物是具有歷史價值和藝術價值的,因此,法律當中也明確了文物必須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存在走私文物的行為,將會構成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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