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一、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的區別有哪些?

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的區別有哪些

1、危險來源不同

正當防衞只與人有關聯,而緊急避險的範圍更廣泛一些,可以是自然、也可以是動物,當然也包括人類在內。

2、對主體的要求不同

任何人都擁有正當防衞的權利,而緊急避險有特定身份的人員是沒有權限的,如:警察、消防隊員、軍人。

3、意義不同

當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時,如果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是以正當防衞保護自己,如果是為了躲避而傷害第三者那屬於緊急避險。

4、實施對象不同

正當防衞是雙方之間的事情,而緊急避險必須面向第三方。

5、法律要求不同

緊急避險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衞無此要求。

二、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我國法律制度中,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都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面對不法行為的侵害,受害人不是到了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正當防衞權,只要對方有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正當防衞,但不要超過防衞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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