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法院會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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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法院會判多久?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法院會判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並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2)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並願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裏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綜合上面所説的,明知是屬於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還進行收買,對於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條款,在處罰上也會結合對婦女兒童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定,但如果當事人在收買了之後而選擇讓其回到原居住處,那麼就可以減輕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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