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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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有哪些不同

相信大家都知道,很多刑事犯罪之間其實是存在相似之處的,這裏就包括了搶奪罪與搶劫罪,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今天,本站小編主要就來為大家區分一下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有哪些不同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生的;後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並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的;後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

(4)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上,提供偽證;而後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後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二、偽證罪的客體要件是怎樣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但也有人認為,並不是任何形式的偽證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例如隱匿罪證的偽證犯罪行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但它必須侵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因此認為,偽證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偽證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偽證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偽證方式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

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

上文中從五個方面為大家整理了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之間的不同點,希望可以幫助各位準確的區分這兩者。關於偽證罪的處罰,我國規定最高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見涉嫌此罪的法律後果還是比較嚴重的,建議最好委託專業律師來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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