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跨地區的非法集資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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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跨地區的非法集資應該如何處理

一、對跨地區的非法集資應該如何處理

跨區域非法集資可分別處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並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

意見明確,對於公檢法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意見同時規定,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言詞證據的,可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户交易記錄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對於共同犯罪的處理,意見進一步明確,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非法集資罪的規定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信大家通過閲讀上面這些材料,對對跨地區的非法集資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可以給出一定的答案,我國對於這個跨地區的非法集資允許他們分別處理,各個地區相結合一起處理同一案件,這也是充分利用辦案資源的表現,同時也可以更加有效的處理案件,更好的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也希望上面這些資料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有更專業的問題,可以選擇律師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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