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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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一、搶奪罪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於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例如為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為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等。只要行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二、搶奪罪怎麼認定

認定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其客觀方面,即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具體來説:

1、必須是公然奪取。這是指犯罪嫌疑人當着公私財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備,公開奪取其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是搶奪罪區別於盜竊罪的祕密竊取的一個重要標誌。所謂公然,主要是針對財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廣眾之下,“飛車搶奪”行人的挎包,手機等,或搶奪商場營業櫃枱上擺放的商品,可謂是公然搶奪。犯罪嫌疑人闖入他人住宅,面對房主一人在家,奪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機,或者深夜在僻靜的小巷內搶走一婦女的挎包,雖然無旁人在場,也是公然搶奪。因此,搶奪以當着持有人的面進行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時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別人發現的情況下,取走其財物,仍屬祕密竊取性質。

2、搶奪是一種強力行為,因為不實施強力奪取,就不能實現財物的非法轉移。但必須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脅迫的手段為前提。這是搶奪罪區別於搶劫罪的顯著標志。

3、我們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分清搶奪與搶劫在使用輕微暴力的行為的界限。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罪以數額較大為構成犯罪的重要條件。搶奪的情節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依據之一如果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不構成搶奪罪。例如,有的下崗職工因生活無着,偶爾搶奪少量的豬肉,大米等物品,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罰。有的出自尋釁滋事的動機,搶奪他人的眼鏡,頭飾,帽子等,數額不大,固然也不能定為搶奪罪。另外,搶奪罪的既遂,未遂,應以財物是否已經脱離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際控制為準。可以不考慮犯罪嫌疑人搶奪到手後,對財物佔有時間的長短,即使被追趕就丟贓逃逸,也應視為既遂。

搶奪罪是不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兩者屬於不同的犯罪,但是認定搶奪罪的時候卻很容易與搶劫罪混淆。而在搶奪時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兇器,要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這點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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