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搶奪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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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搶奪罪的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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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界限認定

一般地説,搶劫罪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強烈的襲擊,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搶走公私財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財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

而搶奪罪的強力行為則沒有這種故意,而僅以奪取具公私財物為已而滿足。因而其行為的強力程度低於搶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搶奪時,由於用力過猛,致使被害人受傷,因為沒有傷害的故意,也不能視為暴力而定搶劫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預謀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應以其採取的實際犯罪行為方式確定罪名。具體而言,兩者的區別與聯繫主要有以下幾點:

(1)搶奪罪與搶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這兩罪有顯著區別。

(2)搶劫罪侵犯的複雜客體,搶奪罪僅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3)搶劫罪的構成沒有數額限制,搶奪罪則只有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搶劫罪的犯罪行為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即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財物。搶奪罪的客觀行為不具有強制勝,只有公然奪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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