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誰有任意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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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誰有任意解除權?

一、承攬合同誰有任意解除權

承攬合同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權。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攬合同任何一方實質性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攬合同的工作義務是什麼

(一)按約定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二)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併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並不得更換材料。

(三)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於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祕密,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四)接受監督檢查。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五)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承攬合同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條件下進行簽訂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違反合同的條款,而且在此合同中定作人是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前提也是在不讓承攬人受到損失的情況之下,如果因解除合同讓承攬人造成了損失,那麼也是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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