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感謝是否構成行賄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事後感謝是否構成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給國家政府官員財務的行為,這是觸犯法律的行為,行賄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賄罪也分為事前行賄和事後行賄,刑法對於行賄罪有明確的規定,那麼行賄罪的定義和認定方法又有哪些呢?下文對事後感謝是否構成行賄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行賄罪的定義和目的

1、定義:行賄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2、目的:行賄目的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於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受賄的一方。從解決問題的源頭追溯,制度設計必須着眼於製造賄賂機會的受賄方。

事後感謝是否構成行賄罪? 第2張

二、行賄罪的認定

罪行認定

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

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三、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事後感謝是否構成行賄罪? 第3張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行賄罪可以分為事前行賄和事後行賄,事後感謝如果是先前就約定過承諾的話是構成行賄罪的,一般行賄罪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政府官員要保證勤政廉潔,不能貪污,我們有事也要依靠自己的能力爭取機會,不要通過賄賂的手段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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