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是什麼時候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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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瀆職罪是什麼時候實施的?

瀆職罪是什麼時候實施的?

瀆職罪是從1979年就正式實施;我國《刑法》自制定頒佈之初就有獨立的“瀆職罪”一章。我國《刑法》將總則和分則列為兩編,編下為章。在第二編 分則中的第八章為“瀆職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發佈,釋放出從嚴懲處瀆職犯罪的信號。

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對刑法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結果要件的認定作出了規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同時,明確了加重量刑情節即“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其中,特別規定“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加重處罰。

二、瀆職犯罪的量刑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瀆職罪就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而實施犯罪,在成立《刑法》最初時就已經開始正式的實施瀆職罪,但對於瀆職罪不是具體的罪名,而是屬於類罪,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濫用職權罪或者是玩忽職守罪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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