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是關於加班的規定嗎
加班似乎對於一些大公司大企業來説是家常便飯,但是我國勞動法中對於加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一天工作的時間不能超過八個小時,如果要加班,也需要通過工會還有和勞動者協商之後,才可以延長時間,並且一天不可以超過一個小時。那麼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是關於加班的規定嗎?
一、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是關於加班的規定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並不是關於加班的規定,而是關於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但是《勞動法》第41條卻是關於加班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加班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四十一條中的內容是涉及到用人單位中職工加班的問題,關於職工,法定的一天的工作時間是八個小時,如果説超過時間了,就是屬於加班的時間,用人單位是要給予一定的報酬的,並且加班的時間還有限制一個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