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報案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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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報案主體是什麼?

由於信用的缺失,以及道德素質的敗壞,在金融交易的活動當中經常會出現信用卡詐騙的情況。信用卡詐騙在極大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財產。遇到此類情況,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辦案處理。那麼信用卡詐騙報案主體是什麼呢?
  信用卡詐騙報案主體是什麼?
  按相關規定,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如果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如果個人或者銀行是受害人的,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文進行分析可以得出,關於信用卡詐騙報案主體是什麼該問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按照規定來説,一般都是受害人自身,或是事發銀行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對於信用卡詐騙當中的不同金額,立案追查的標準也有着所差異。以上即為信用卡詐騙報案的相關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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