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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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處罰?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處罰?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説明來源,不能説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隱瞞境外存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

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裏所説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於別人實質是行為人的財產,應當屬於行為人擁有的財產。這裏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於行為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次,行為人不能説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行為人雖然“説明”了,但司法機關查證不能證明其説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部分的財產被推定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為狀態,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數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的佔有和支配。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情況,涉及到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所認定的處理意見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情節嚴重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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