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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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為。構成要件包括:
(一)該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主觀上由直接故意構成。行為人不能説明其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財產或支出的來源是合法的,是主觀上不願意,明知其來源是非法的,故意不如實説明來源,拒不説明真實來源。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三)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這是構成該罪的前提條件。“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支出”,包括生活消費的支出和用於生產經營的投資、贍養、保險、贈予、借貸等支出。“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補貼,從事講學、寫作等所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以及通過繼承、受贈、存款利息、股份分紅、合法經營活動等途徑得到的全部收入。“差額巨大”,是指其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相差的數額巨大。
第二,本人不能説明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來源合法。這是構成該罪的本質行為要素。包括以下情況:
1、行為人拒不説明財產來源;
2、行為人無法説明財產的具體來源;
3、行為人所説的財產來源經查證並不屬實;
4、行為人所説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需要強調的,就是“非法所得”的數額計算問題。根據上述《紀要》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併計算,而且一併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
(2)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
(3)為了便於計算非法所得數額,對於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説明來源,不能説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
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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