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伏法書是否應該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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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罪伏法書是否應該籤?

認罪伏法書是否應該籤?

籤不簽在於行為人自己,如果想要從寬處理,早日被釋放出獄,那麼則可以籤,如果不想這些,希望自己的罪行能夠僥倖的倖免,那麼可以選擇拒絕簽字,主要的決定權在行為人身上。

1、“認罪服法”,是犯罪主體在對自己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承認犯罪事實、判決之後,甘心情願服從法律的裁判,承認法律的懲罰。

2、認罪伏法”,是罪犯承認了罪行,受到了法律懲處。

1、相同的地方:

1、“認罪”。

2、受到了法律的審判。

3、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執行。 四、不同的地方:

1、“服法”,是主觀上承認、接受法律的裁決。伏法與服法兩詞的運用,在監獄中針對犯法服刑者的心理來説是很講究的。主要體現在進行再教育方面能喚起省悟,監獄中的標語都是用“認罪服法”。 “伏”字是不輕易使用的,意即要槍斃,要用命來贖罪釋法;而“服”字則是意即是服從法律的處罰、守法遵規。

二、犯罪伏法書到底是什麼意思?

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閲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認罪伏法書類似於檢察機關給出的量刑意見的一種具結書,不過拒絕書和認罪伏法書有區別,認罪伏法是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也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懲處,檢察機關給出的量刑意見並不代表這就是絕對不會發生改變的。這種認罪伏法書通常我們是沒有機會接觸得到的,只有當事人自己才清楚認罪伏法書當中的具體內容的。

坦白從寬這個制度在古代使用至今,但是抗拒從嚴卻被依法淘汰了,淘汰有淘汰的理由,因為不認罪是嫌疑人的一種權利,不可能檢察機關提出公訴就認為嫌疑人確實犯罪了,可能有些嫌疑人是真的沒有犯罪事實,如何讓他們認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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