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該補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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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的時候,會建立一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要履行一定的勞動責任,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違反了法律,是要受到處罰的,是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的,那麼是否應該補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是否應該補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一、是否應該補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在規定時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就必須按照該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承擔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仲裁實踐中,就需要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補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如舉證不能的話,那麼,二倍工資的請求將難以得到支持。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作了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即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且“二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該並列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不是選擇性的。

應當支付二倍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相信很多人都會被疑惑,很多的用人單位在這之後都會補籤勞動合同,補簽了勞動合同之後,就不知道是不是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了,所以上面的資料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也可以隨時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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