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罪定義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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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銷罪定義是怎樣的

傳銷罪定義是怎樣的?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二、傳銷與直銷的區別

在部分國家,直銷分單層次直銷與多層次直銷。單層次直銷有實際產品,多勞多得的非金字塔模式,不限制人權、自由,沒有中間環節的銷售模式(戴爾模式);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多層次直銷又叫傳銷,是人員發展上線、下線、金字塔式,限制人權與自由的非法模式。

在中國,2005年頒佈的《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多層次直銷是傳銷,也就是説在當前的中國,多層次直銷屬違法行為。傳銷的組織者更犯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傳銷與直銷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否以銷售產品為企業營運的基礎。

直銷以銷售產品作為公司收益的來源。而非法傳銷則以拉人頭牟利或借銷售偽劣或質次價高的產品變相拉人牟利。

(二)有沒有高額入門費。

直銷企業的推銷員無需繳付任何高額入門費,也不會被強制認購貨品。而在非法傳銷中,參加者通過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被要求先認購一定數量的產品以變相繳納高額入門費作為參與的條件,鼓勵不擇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賺取利潤。其公司的利潤也是以入門費為主,實際上是一種變相融資行為。

(三)是否設立店鋪經營。

直銷企業設立開架式或櫃枱式店鋪,推銷人員都直接與公司簽訂合同,其從業行為直接接受公司的規範與管理。而非法傳銷的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或“地下”經營活動。

(四)報酬是否按勞分配。

直銷企業為願意勤奮工作的人提供務實創收的機會,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銷人員只能按其個人銷售額計算報酬,由公司從營運經費中撥出,在公司統一扣税後直接發放至其指定賬户,不存在上、下線關係。而非法傳銷通過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參加者的上線從下線的入會費或所謂業績中提取報酬

(五)是否有退出、退貨保障。

直銷企業的推銷人員可根據個人意願自由選擇繼續經營或退出,企業為顧客提供完善的退貨保障。而非法傳銷通常強制約定不可退貨或退貨條件非常苛刻,消費者已購的產品難以退貨。

現在大多數人可以説是談“傳銷”色變,當然身邊可能也有被誆騙進入了傳銷組織的人,不過其中不乏一些自己被洗腦了之後,自願進入傳銷的人。對於單純的傳銷行為,我國並不認定構成犯罪,若是組織他人進行傳銷活動的話,則達到一定的程度,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也就是組織、領導傳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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