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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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倒賣車票、船票罪】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

二、倒賣車船票案件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 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鐵路職工倒票、內外勾結倒票;首要分子;處罰過兩次以上、勞教一次以上兩年內犯同類罪,從重處罰。

三、構成倒賣車船票罪可以不交罰金嗎?

罰金是必須繳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通過倒賣車船票非法獲利在2千元以上的,一般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不夠2千元,但犯罪嫌疑人前後多次倒賣車船票的也要被判刑,具體的判刑標準還要根據倒賣車船票案件的詳細案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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