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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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倒賣車票、船票罪】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卧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構成要件

客休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綜上可以看出,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首先在其目的上是希望通過加價賣出車票或船票而獲利,但本罪的認定不在於其目的實現與否,凡是存在有倒賣船票、車票的行為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者都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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