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個人合夥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個人合夥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合夥協議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説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正確處理個人合夥糾紛須遵循五項原則,即依法經營的原則;共同遵守協議的原則;對合夥財產統一管理使用的原則;合夥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的原則。

二、怎麼判斷合夥協議是否有效

合夥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它作為協議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協議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協議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協議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協議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協議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協議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協議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協議可被變更或撤銷。

2、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協議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協議標的決定着協議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協議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協議標的可能,是指協議給付可能實現。協議標的確定,是指協議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4、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協議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自然人簽訂協議,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合夥協議糾紛就是合同糾紛,需要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負責。確認合夥協議的效力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協議的意思要表示真實,不能違背合夥人的真實意願;其次簽訂協議的行為人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最後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