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261條遺棄罪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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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261條遺棄罪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我國刑法261條遺棄罪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本條規定,遺棄罪的主要特徵是:犯罪對象必須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有遺棄行為,其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即行為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又有扶養能力卻拒不履行這種義務,但是也可以使用作為的方式實施;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會給被扶養人造成困難,帶來危害,仍拒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怎樣才算遺棄罪?

實踐中的相關行為,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遺棄罪構成要件後,則就可能涉嫌構成遺棄罪。此時,還要看實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遺棄罪的立案標準,如果滿足,那麼才能確定該行為是構成遺棄罪的。之後就要根據具體情節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一)遺棄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由於遺棄罪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因為這種因素,才使得現代社會遺棄自己的至親骨肉,年老多病的父母的這種現象很多,作為嬰幼兒來説,自己不具備起訴父母的這種能力,而年老多病的父母可能尚且還感念着親情,不想去起訴自己的子女,而且刑法對於遺棄罪的量刑,自由裁量的幅度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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