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罪行為犯還是舉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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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行為犯還是舉動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於言論自由人權等議題都是積極開放的態度,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言論開放人權自由也都是要在國家法律的規定之下建立的,如果企圖分裂國家這是犯罪行為。那麼分裂國家罪行為犯還是舉動犯?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分析。

舉動犯罪行為一實施就即遂,煽動分裂國家罪為舉動犯。行為將犯罪行為實施到一定程度即告即遂,廣泛存在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中。

分裂國家罪

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背叛國家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法律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我們作為中華民族的兒女作為中國人應該愛惜自己的國家,如果有意見可以提出上報上訪用合理的手段來提出意見,不要受人矇騙採用用激烈的言行舉動來意圖顛覆或者推翻我們的國家政權。這樣的釀成的苦果只能自己來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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