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自殺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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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他人自殺是什麼罪?

教唆他人自殺是什麼罪?

教唆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他人自殺過程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教唆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限於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於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教唆他人犯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教唆別人自殺手否構成犯罪,要根據被教唆者是否對自殺行為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自殺的方式是否會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體對待。

1、如果教唆的是對自殺行為有完全的認識能力的人(成年人和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且自殺行為沒有侵害或威脅到《刑法》上的國家、集體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則不構成犯罪。自殺者剝奪的是自己的生命,而成年人和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享有處分自己身體的權利,同時被教唆者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因此教唆行為不構成犯罪。

2、如果教唆的是對自殺行為有完全的認識能力的人,但是該自殺行為侵犯了其他法益的情形下,自殺者因為已經死了,對其侵犯其他法醫的行為不予追究,但是教唆者則根據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規定承擔責任;

3、如果教唆的是對自殺行為沒有完全認識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則教唆者構成間接正犯,按故意殺人罪處理;若該自殺行為又同時侵害了刑法上的其他法益的話,則教唆行為同時構成多個罪名,根據想象競合犯,從重處理。

對於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對他人造成了人身權益侵犯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他人自殺的事實後果,與犯罪分子的直接教唆行為是否有關係,如果沒有關係的,那麼是不構成犯罪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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