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服刑犯新罪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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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刑犯新罪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已服刑犯新罪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累犯應具備哪些條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後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

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後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後,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在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怎麼辦?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了該漏罪的管轄權後,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再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逮捕的條件和新罪、舊罪沒有任何關係,服刑期間發現新罪和服刑完畢以後發現新罪的處理程序也完全都不一樣。有部分服刑完畢的這些罪犯在監獄中也沒有認真的接受教育改造,出獄之後還是一種不負責任的人生態度,可逮捕的條件不能因為有犯罪案底就特殊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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