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罪比照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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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備犯罪比照什麼處罰?

預備犯罪比照什麼處罰?

可以比照中止犯進行處罰。

中止犯的主觀惡性比預備犯要小,所以處罰更輕一些。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是指同種犯罪的案件,對預備犯的處罰原則,參照對既遂犯的處罰原則來進行。

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製造犯罪條件的狀態。

二、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説,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於預備犯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於“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於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範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於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後來決定。

犯罪預備是犯罪形態的內容之一,除此之外還有犯罪中止犯罪既遂還有未遂,這些都是犯罪的形態,根據行為人所處的階段不同,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的力度也不同,一般既遂犯的處罰程度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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