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0萬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0萬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食品銷售的數量也越來越多,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食品安全的法律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食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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