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着孩子那叫私闖民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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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着孩子那叫私闖民宅嗎?

帶着孩子那叫私闖民宅嗎?

帶着孩子有可能叫私闖民宅,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或者未經國家機關批准,私自進入並且拒絕離開,對於私闖民宅罪相關的立案標準如下:

根據我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自然人未遵守法律規定,未經房主本人同意,強行入侵房主的住宅,給房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隱患;影響房主的居住和生活,具有以下行為的,則立案追究其法律責任。

1、不遵循法律規定,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在房主的要求或者相關民警的批評教育下執迷不悟;拒不離開,給房主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隱患,並影響房主的正常生活。

2、不遵循法律規定,強行侵入他人住宅,並且在入侵期間對房主住宅內的私人物品進行毀壞,污損或者轉移房主私人物品的,對房主的正常居住生活產生嚴重的影響。

3、不遵循法律規定,未經過房主的同意,私自闖入房主住宅在裏鬧事,對房主生活產生了極其嚴重的影響的。

4、不遵循法律規定,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後將該住宅封閉;不允許房主踏入,導致房主無法正常入住自己的住宅的。

5、不遵循法律規定,強行侵入他人住宅造成對房主人身財產安全產生威脅的其他嚴重後果的。

私闖民宅罪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我們國家關於私闖民宅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主要就是擅自的闖入別人的家裏沒有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經過勸説之後仍然不悔改,堅持進入的情況之下所進行的。所以這和有沒有帶孩子,其實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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